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乘客途中受伤汽车公司应赔偿

2000-11-01 来源:生活时报 杨振波 柯玲娟 我有话说

[案例]2000年5月12日上午,张梁和一家准备去爬山,因为公共汽车上的人比较多,所以他们便乘坐了一辆小公共汽车前往山脚,谁知汽车在行进途中,突然从路边跑出来一个小孩,司机为了避免撞到小孩便踩了紧急刹车,因为张梁和的座位前是空的,在刹车的惯性下,他从座位上摔了出去,头部受了伤,因为当时只顾包扎,也没有注意小孩早就不见了,后来张梁和的伤经医院治疗花去了医药费近千元。可是在他要求汽车公司赔付他的医药费时,汽车公司却以司机没有过错,不应该承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他的医药费,张梁和于是打电话咨询自己的损失应由谁来负?

[律师解析]在这个案例中,虽然司机是为了避让小孩才紧急刹车,他本身不存在过错,但是却造成了乘客的受伤,而且乘客自买票上车后,便和汽车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运输合同关系,汽车公司负有将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和责任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302条的规定,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、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。在本案中,张梁和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因为司机遇到紧急情况刹车所至,张梁和本身并不存在任何过错,虽然司机本身也没有过错,但是张梁和的受伤和司机的急刹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,又因为司机是代表汽车公司实施的运输行为,所以汽车公司应赔偿张梁和因受伤所花费的医药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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